關於黃春生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820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20

 

主旨:關於黃春生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蕭氏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四小段106地號,面積245.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春生、黃秀陸、紀黃秀市、黃志和:各8/672

         黃同竹、許清麟、陳許樹桃、許靜美、陳啟宏:各1/48

         馮淑雲:1/288;黃鈺婷、黃馨雅:各17/4032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113820日起至11311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320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