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遠珠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813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屏字第401

 

主旨:關於李遠珠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  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  被繼承人:李烟玉。

(二)  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潮州鎮檨興段1213地號,面積189.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遠珠1/1

(四)  備註:無。

二、  公告期間:90天(113813日起至1131111日止)。

三、  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401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