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遠珠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屏字第401號
主旨:關於李遠珠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 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 被繼承人:李烟玉。
(二) 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潮州鎮檨興段1213地號,面積189.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遠珠1/1。
(四) 備註:無。
二、 公告期間:90天(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
三、 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