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胡俊彥君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730

發文字號:110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01029

附件:

 

主旨:關於胡俊彥君等39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十分寮小段370-7地號,38.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胡太守,持分1/1

     2、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十分寮小段370-33地號,14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胡太守,持分1/1

     3、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十分寮小段370-34地號,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胡太守,持分1/1

     4、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十分寮小段370-35地號,14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胡太守,持分1/1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胡俊彥11/180)、胡尾(11/900)、胡金福(11/900)、胡秋如(11/900)、胡金德(11/900)、胡秋惠(11/900)、胡潮聲(11/180)、胡叡泯(1/540)、胡春霖(1/180)、胡美華(1/180)、胡美津(1/180)、胡林秀冬(1/256)、胡月娥(1/256)、胡月馨(1/256)、胡意清(1/256)、胡月虹(1/256)、胡意忠(1/256)、許麗英(3/320)、陳阿來(1/480)、陳信宏(1/480)、陳怡君(1/480)、許宗喜(3/320)、胡欲彰(3/80)、李胡寶微(3/80)、胡媁婷(1/96)、胡佳蓉(1/96)、吳鈺珠(1/80)、胡俊程(1/80)、胡雅雯(1/80)、許國豪(49/5760)、胡秀貞(1/45)、胡進來(1/45)、胡招英(1/45)、胡進忠(1/45)、胡進華(1/45)、胡春(1/12)、胡房(3/80)、胡木桂(1/18)、胡順良(1/9)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730日起至1131028日止)

  三、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2異議公告-胡俊彥39A1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