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瑞麟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85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45

 

主旨:關於陳瑞麟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謝鬧雲。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佳里區通興段474地號,面積848.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瑞麟、陳素貞、陳麗華:各1/48

         施坤輝、施銘雄、施淑玲:各1/192

         黃明振、黃秀碧:各1/36;謝財為:1/24。。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85日起至113113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245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