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酉亮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屏字第408號

 

主旨:關於許酉亮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明珠。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枋寮鄉玉泉段82地號,面積3,878.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明陽1/49、潘氏福1/147、許秉澤1/147、許菽庭1/147、許酉吉1/49、許靜儀1/49、許梅1/49、許雅娟1/49、許酉亮1/21、許峻源1/21、許珮潔1/21、許明照5/28、許麗貞5/28、許淑5/28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7月2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08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