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清領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屏字第405號

 

主旨:關於潘清領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潘水順。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春日鄉士文段4地號,面積12,5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2.屏東縣春日鄉士文段5地號,面積7,8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潘清領1/5、潘秀枝1/5、潘美伶1/5、林潘秀里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4月19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公告405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