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秋盆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01號

主旨:關於蔡秋盆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加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馬公市文寮段344地號,面積820.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伯勲1/4,蔡秋盆1/4,蔡伯聰1/4,蔡伯郎1/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4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501公告用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