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潘啓正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投字第504號
附件:
主旨:關於潘啓正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南投縣埔里鎮內埔段412地號,面積383.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潘萬春。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潘啓正(1/30)、塗阿月(1/15)、饒昆益(1/120)、饒寅臍(1/120)、潘瑞芳(1/30)、王潘滿菊(1/6)、潘阿滿(1/6)、潘玉秋(1/6)。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6月23日至111年9月2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