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志明君申請按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08號
主旨:關於楊志明君申請按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詹叛。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岡山區大仁段28地號,面積26.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楊志明1/1。
(四)備註:本案土地業經地政機關於110年4月1日分割為岡
山區大仁段28及28-1地號,面積分別為15及11平方公尺,特予說明。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6月6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