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志明君申請按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66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08

主旨:關於楊志明君申請按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詹叛。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岡山區大仁段28地號,面積26.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楊志明1/1

   (四)備註:本案土地業經地政機關於11041日分割為岡

山區大仁段2828-1地號,面積分別為1511平方公尺,特予說明。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66日起至1119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308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