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士龍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525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22

 

主旨:關於林士龍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方進財。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善化區胡厝寮段403地號,面積887.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士龍1/56林庭琪1/168、林庭微1/168、林美華1/56、洪林美蓮1/56、林榮展1/56、林緞1/56、鄭林月春1/56、鄭世寶1/224、鄭聰1/224、鄭明宗1/224、鄭喬宇1/896、鄭雅芬1/896、鄭雅婷1/896、鄭逸陵1/896

   (四)備註:本案土地業經地政機關於110114日分割為善化區胡厝寮段403403-2403-3地號,面積分別為36246461平方公尺,特予說明。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525日起至111823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22案併228案公告(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