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祖明君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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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彰字第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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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洪祖明君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和美鎮大霞段263地號,面積1,3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洪水栖。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洪祖明(7/90)、洪秀明(7/90)、李洪青青(1/90)、黃洪美也(1/90)、洪美妙(1/90)、洪美昌(1/90)、洪許鳯鑾(1/140)、洪秀良 (77/8820)、洪至良(77/8820)、洪慈穗(77/8820)、洪肇國(1/30)、陳洪欽容(1/30)、洪愛容(1/30)、洪珍容(1/30)、洪端容(1/30)、洪哲三(9/400)、洪清隆(9/400)、洪清揚(11/400)、洪灼華(11/400)、洪有幸(1/25)。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5月12日至111年8月1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洪水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