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售不動產資訊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
| 未標脫清冊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05年度第42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 |||||
| 公告日期:105年04月29日 | |||||
| 標售日期:105年05月31日 | |||||
| 標號 | 不動產標示 | 面積(平方公尺)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 原列標底價(元) | 備註 |
| 3 | 嘉義縣中埔鄉隆恩段0427-0000地號 | 1334.86(持分1/4) |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901,044 | 1.被繼承人姓名:梁奇清。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4 | 嘉義縣中埔鄉隆恩段0610-0000地號 | 1661.08(持分1/2) |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2,242,458 | 1.被繼承人姓名:李發。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5 | 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段頂港小段0850-0000地號 | 1611.00(持分2613/14700)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286,360 | 1.被繼承人姓名:龔雄振。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7.本案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有關耕地投標資格,請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 |||||
| 7 | 嘉義縣番路鄉大湖段0102-0007地號 | 9869.00(持分1/1) | 森林區農牧用地 | 2,763,320 | 1.被繼承人姓名:呂財。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7.本案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有關耕地投標資格,請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 |||||
| 8 | 嘉義縣番路鄉大湖段0102-0008地號 | 4806.00(持分1/1) | 森林區農牧用地 | 1,345,680 | 1.被繼承人姓名:呂財。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7.本案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有關耕地投標資格,請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 |||||
| 9 | 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段1042-0000地號 | 57.00(持分1/8) | 住宅區 | 245,985 | 1.被繼承人姓名:吳龍保。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10 | 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段1043-0000地號 | 3601.00(持分1/8) | 住宅區 | 9,440,576 | 1.被繼承人姓名:吳龍保。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11 | 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段1044-0000地號 | 6.00(持分1/8) | 道路用地 | 12,375 | 1.被繼承人姓名:吳龍保。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12 | 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中廣小段0357-0000地號 | 1144.00(持分1/15)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442,366 | 1.被繼承人姓名:何吳金。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17 | 嘉義縣竹崎鄉番子潭段0265-0001地號 | 5044.00(持分1/3)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975,171 | 1.被繼承人姓名:翁此。 |
| 2.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 |||||
| 3.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 |||||
| 4.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
| 5.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 |||||
| 6.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 | |||||
| 7.本案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有關耕地投標資格,請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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